第三百五十章:大明军功令-《重生朱棣之子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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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在朱棣看来,凡是在战斗中不怕死、敢打敢拼就是值得嘉奖的有功之人,而这些表现优异却没机会“当先”的将士,应该算是次功。

    理论上来说,朱棣最初设置的三等战功很合理,可是记功制度却存在着严重的漏洞!

    因为人是没有上帝视角的,谁也做不到如实的记录明军将士的表现。

    就如争先冲锋,将领是否真的冲锋了,实际上只是负责报功的主官一句话的事。

    无法监督自然会滋生腐败,所以朱高煦推行新兵制时,每个军级作战单位皆除了设置军法司,还设置了抚宣司。

    凡是队级作战单位,皆设有两名军法官,平时维护军法纪律,战时负责统计战功、督战及记录本队士卒伤亡等事宜。

    此外,副队长的职责之一,也包含记录本队士卒伤亡及立功情况。

    抚宣司负责各军士卒的日常生活和思想作风,还有辖区内哨及以下各级军事作战单位的武官评品、选授及兵马名帐、调遣之政令。

    屯级作战单位开始就设有抚宣官,其职责之一就是监督与抽查各队军法官是否履行具体的职责。

    若有副队长贪功,那么士兵可以找军法官告状。

    军法官是自成体系,与队长平级,比副队长还高一级,双方更没有上下级关系。

    处理违法乱纪的军官及士兵,是体现军法官办事能力的一种形式。

    因此,军法官勾结基层军官贪墨士兵军功的情况,在新兵制下几乎没有。

    就算有,士兵还可以匿名或实名到军部军法司举报。

    军法司有人专门负责处理士兵的举报事件,一旦核实,皆会从重处罚。

    如此一来,在军法官、副队长、抚宣官的三重保障下,明军对战功的统计就更加合理与贴合实际情况。

    言归正传。

    按朱高煦颁布的《大明军功令》规定,新兵制下的战功制度分为五等,奇功为上,准奇功次之,头功再次之,最后是次功、勤功。

    所谓准奇功,顾名思义,即战功接近奇功,但还差一点点。

    奇功、准奇功、头功、次功主要是针对领兵将领的战功评定。

    立下奇功者,有爵的爵位连升三等,无爵的封乡侯,军衔连升三等。

    立下准奇功者,有爵的爵位连升两等,无爵的封县伯,军衔连升三等。

    立下头功者,有爵的爵位升一等,无爵的封亭伯,军衔升两等。

    立下次功者,有爵的不升爵位,无爵的赐子爵,军衔升一等。

    至于勤功,主要针对中低层军官以及基层士兵而设,即服从号令出战杀敌,但所获不多,却跟着主将打了胜仗,有勤勉任事的劳苦之功。

    即便有些军官或士兵没有斩杀敌人首级,但只要跟着主将打了一次大胜仗,也可以官升一级或军衔升一等,寻常胜仗则每人赏赐银圆十两。

    依照《大明军功令》的规定,核算军功除了战功之外,还有按首级记功的首功,具体以杀死敌人后割掉的两个耳朵数量为首级统计标准。

    按杀敌地域不同,首功分为四等,一等是斩获北虏首级一颗可官升一级,二等是斩获辽东女直首级两颗可官升一级,三等是斩获番苗蛮贼首级三颗可官升一级,四等是斩获内地反贼、山贼首级六颗可官升一级。

    这四等首功皆以三个首级为上限,超出上限的部分只给予物质赏赐,不升官。

    所谓的物资赏赐,主要是银钱,具体如斩获北虏首级超过三个之后,凡生擒北虏一人者,赏银圆十两,斩首北虏一人首级赏银圆八两,上不封顶。

    其他斩获辽东女直、苗蛮、反贼首级超过三个的部分,皆以此类推。

    除北虏以外,苗蛮、女直、反贼三等首功中,妇女、幼男的首级不作为升官依据,只作为物质赏赐的依据。

    至于北虏壮男、幼男、妇女的首级均作为升官依据,不同在于,若首级属于壮男升官为实授,若首级属于幼男、妇女则只授予署职,即代理官职。

    与此同时,军官的奖赏与部下斩首数量挂钩。

    队级军官,部下每斩首五颗可官升一阶。

    哨级军官,部下每斩首十颗可官升一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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