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五十一章:大明版国野制-《重生朱棣之子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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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黄册制度之前,历朝历代的户籍制度皆是“从上而下”,即由朝廷户部、省、州县由上而下进行统计。
而黄册制度恰恰相反,各户填写真实的户籍信息,然后逐级上交,最后送交到各州县,再到省、户部,这是一个由下而上的过程。
各地方每年都要统计,而户部每十年进行一次大面积更新。
朱元璋实行的这种户籍制度,比过去历代都要详细,朝廷通过黄册制度,可以十分精确的掌握全国人丁和土地的情况。
在大明本土,朱元璋当年在编辑户籍时,以“辩贵贱、正名分”为宗旨,按照职业将户口分为宗室户、官绅户、民户(农户、儒、医、阴阳)、军户(校尉、力士、弓铺手、军匠)、匠户(厨师、裁缝、马船)、灶户(盐户)、商户、驿户等。
“太子殿下也知道,实际上,一个登记为军户的人,进入军中之后从事的可能是厨师,或其他职业。”
“户籍的登记并不全是职业,大体上是民户、军户、匠户、灶户四大类,如织户归属于民户这个大类。”
朱模接着说道:“故而,小王决定在沈国内施行与大明本土完全不同的户籍制,即将沈国内户籍划分为三种,即官户、军户、民户。”
“此三种户籍分别隶属不同衙门管辖,民籍由沈国户署负责管辖,军籍则隶属于亲王都督府统领,除了王族之外的官籍由沈国宗正司管理外,其余则归沈国吏署管理。”
朱高煦问道:“叔父打算如何划分这三种户籍?”
“官户籍包括王族、文武官员的户籍,与本土宗室户、官绅户等同。”
朱模介绍道。
王族户籍即大明宗室户籍,凌驾于其他人之上,依《皇明祖训》规定,有爵位的宗室不仅不需要承担赋税,而且还有许多司法方面的特权,如若犯罪,地方衙门不准直接缉拿。
至于官绅户籍,依大明既成典制“功臣之家,户有田土,除合纳粮草夫役,其余尽免。”
在原来的历史上,明朝也压根没有官绅完全免税这回事,有的只是一定额度的免税田。
从举人开始,朝廷恩准其拥有一定限度的免税田,往后官员的品级越大,则相应恩准的免税田越多,但超出规定额度的耕田仍要交纳粮,即使是正一品官员也不能豁免。
明中期之所以出现“完全免税”的情形,乃是官员相互勾结,未按规定征税所致。
但由此可见,官绅之家所需承担的赋税是有限的,真正的赋税重担大都落到了庶民百姓身上。
朱模喝了一口水,接着道:“军户籍即大明本土职业户之中的军户。”
“至于民户籍,也就是平民户籍,涵盖了大明本土的十三类职业户,即民户、佃户、茶户、渔户、马户、矿户、匠户、织户、船户、商户、营生户、铺户、盐户等户。”
“由于平民与军户占有沈国境内大多数的土地,所以皆需要承担田赋。除此之外,便是为不入户籍的贱民、奴仆等,统称贱籍。”
朱高煦知道,所谓的贱民皆不被列入黄册,没有政治权力,但是和主人家有严格的隶属关系。
依《大明律》规定,禁止庶民养奴婢,但不限制官绅之家蓄奴。
当然,贱籍除了人们熟知的奴婢、奴仆之外,还包括罪奴,即官员被抄家问斩之后,其妻子儿女被判为罪奴,或流放,或变卖。
另外,贱籍还包括社受人歧视的人群,例如惰民、乐籍、官妓等。
一入贱籍,世代都是贱籍,除非有人肯花力气为其消籍。
“对于犯罪的沈国国人,欠债不还的国人,会被剥夺大明沈国民籍,沦为不入户籍黄册的贱民,待还完债或消罪之后,方可向地方衙门申请恢复户籍。”
朱模接着道:“为了控制人口,防止流民出现,小王决定效法太祖皇帝,严令户籍必须世代相传,不能随意变更,不得远游,若有不务耕种,专事末作者,视为游民,则逮捕之。”
依《大明律》规定“若诈冒脱免,避重就轻者,杖八十。其官司妄准脱免,及变乱版籍者,罪同。”
朱高煦却道:“叔父当知,这种政策会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,世代为农,虽然有利于开垦农田和发展沈国的农业,但却不利于沈国工商之业的发展。”
“太子殿下英明。”
朱模先是恭维了一声,然后接着说道:“鉴于此,小王参考太祖皇帝的旧制,准许军籍、民籍子弟通过科考入仕后,申请改为官籍,若与王族联姻,也可申请更改户籍。”
朱高煦知道,按照《大明律》规定:“‘娼、优、隶、卒’及其子孙,概不准入考、捐监。”
也就是说,平民与盐商之类的民籍子弟皆可以参加科考,因此沈王朱模这个规定,到没有违反大明律。
大明太祖高皇帝曾言:“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,趋事执役以奉上者,庶民之事;若贤人君子,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,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,非劝士待贤之道。”
“小王打算,沈国在选拔官员方面,实行与大明本土一样的科举制。而在吸纳与转化野人为国人方面,则施行礼考之制。”
朱模从沈国的体制说到户籍制,铺垫了这么久,终于提到了被他“变异”后的国野制。
朱高煦听到“礼考”二字之后,问道:“不知叔父设计的‘礼考’是怎样的典制?”
“不瞒太子,小王设计的‘礼考制’其实就是汉家礼仪考核之制,乃是对国野之制的革新,目的是为了‘化夷为夏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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